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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jù)是什么律師支招怎樣打離婚官司

時間:2024-09-05 作者 :admin

離婚案件是法院受理比較多的民事案件之一。

《民法典》出臺以后,原來的《婚姻法》廢止,婚姻法律制度一概并入《民法典》。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重新梳理了以前發(fā)布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從形式上看,婚姻法律制度以一種全新的面貌展現(xiàn)在世人面前。

換湯不換藥,《婚姻法》雖然廢了,《民法典》以及新的婚姻法律司法解釋中的婚姻法律制度卻完全繼承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婚姻法律制度一如既往,并無大的改變。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主要關(guān)注三個問題:

1、是否準予離婚;

2、孩子如何撫養(yǎng);

3、財產(chǎn)如何分割。

其中,是否準予離婚,是法院審判的重點和難點。

法院首先要確定是否準予離婚,如果不準離婚,那么后面兩個問題,就不用考慮了。只有在準予離婚的前提下,才會考慮孩子如何撫養(yǎng)、財產(chǎn)如何分割。因此說離婚案件審理的重點是是否準予離婚。

不同的婚姻,有不同的情況。一雙鞋子,是否合腳,只有穿鞋的人自己清楚。

一個婚姻是否幸福,是繼續(xù)還是終止,當事人應(yīng)該清楚。

但有時也不盡然,正所謂“旁觀者清、當事者迷”。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wù)事”,婚姻是純粹的家務(wù)事。法院作為旁觀者,對于婚姻家庭事務(wù),很難做到“旁觀者清”。但是國家設(shè)置了審判制度,賦予了法院審判權(quán),把婚姻家庭糾紛列為法院的審理范圍,又規(guī)定了法院不能拒絕裁判的制度。法院作為旁觀者,不清也得裝清,難斷也得斷。

當事者迷,有的是真迷,有的是裝迷。比如有的離婚案件,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一方卻一廂情愿地以為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這是真迷;還有就是明明知道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出于其他利益考慮,就是不同意離婚,這是裝迷。

不管當事人是真迷還是裝迷,也不管法院是真清還是裝清,案子總得審,總得拿出一個結(jié)果。

為了拿出這個結(jié)果,法律規(guī)定了一個原則。

法律規(guī)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yīng)當準予離婚。

這就是法院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jù)。

因為是一個原則,所以規(guī)定得很籠統(tǒng)。

調(diào)解無效,好理解,也好操作。關(guān)鍵是感情確已破裂,怎么判斷呢?

很難判斷。

這就是為什么說,是否準予離婚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點了。

好在法律在做原則規(guī)定的同時,又做了一個列舉式的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yīng)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dǎo)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個列舉式的規(guī)定給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指明了一條道,那就是凡是符合列舉的前四條的,就判決準予離婚。不符合的,就判決不離。

法官這樣做,也是無奈之舉。

中國歷來有個說法,叫“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

嚴格來說,法官這樣處理,是不太負責任的。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這四種情況以外,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還有很多,有的甚至更嚴重,因為每個人的承受能力不一樣,不屬于這四種情況的,對于某些人來說,也是應(yīng)該判離的。

但是沒有辦法,法官不愿惹麻煩。法官有自由裁量權(quán),可以判決你離,也可以判決你不離,大家都按不離判,我也這樣判,沒毛病。

對于離婚案件,只要屬于法律列舉的四種情況,絕大部分的法官都會判決不準離婚。這是潛規(guī)則,并不符合大眾的心理預(yù)期,可做不可說,誰這樣說了,誰必將遭受大眾的譴責。

那么是不是,不符合法律列舉的四種情形,就不能離婚了呢?

請看有經(jīng)驗的律師的解答。

律師往往是一群沒有權(quán)力直接注定案件結(jié)果的人,但是有經(jīng)驗的律師,見得多了,自然明白其中的道道,可以迂回曲折地解決問題。

對于離婚案件,律師首先會問:雙方都同意離婚嗎?

答案如果是對方不同意。那么律師的解答一般是這樣的:對方不同意離婚,那你這個離婚,就得需要一定的時間了,不可能很快就離成。你可以去起訴,爭取讓法官盡快判決,這時的判決會是不準離婚,你也別上訴,上訴也沒用,判離和判不離,都不能算錯判,二審法官不會改判。你拿到不準離婚的判決以后,別和對方在一起過了,分居,一年以后,再去起訴離婚,這個時候,基本上就會判決離婚了。

關(guān)于離婚訴訟,目前基本就是這種狀況。如果你有更好的辦法,當然更好。如果沒有更好的辦法,發(fā)牢騷、謾罵,都無益,聽聽律師的意見,也許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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