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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精神病人婚姻相關法律糾紛發(fā)現(xiàn)配偶有精神疾病能離婚嗎

時間:2024-08-25 作者 :admin

作者:□特邀撰稿 劉永麗 張兆利

  現(xiàn)實生活中,因一方精神疾病導致夫妻感情弱化甚至難以維系婚姻關系的情形時有發(fā)生,當事人應厘清種種認識誤區(qū),切實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婚姻權利。

  精神病患者不能以“協(xié)議”方式離婚

  兩年前,鄒先生因與妻子韓女士感情不和而起訴離婚。審理中,法官發(fā)現(xiàn)韓女士言行有些“離譜”,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韓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經法官釋明,鄒先生撤回本次訴訟。為達到離婚目的,鄒先生將妻子送到醫(yī)院治療。病情穩(wěn)定后,鄒先生隱瞞了其妻精神分裂癥尚未治愈的情況,夫妻雙方來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韓女士回到娘家后,其父親才知道女兒已經離婚,于是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離婚登記。法院經審理認定婚姻登記處的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其發(fā)出的離婚證無效,判決予以撤銷。  

  以案釋法:

  根據法律規(guī)定,婚姻關系屬于人身權范疇,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愿,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痘橐龅怯洍l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备鶕@一規(guī)定,由于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識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所以不能通過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xié)議的方式進行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那么,精神疾病患者怎樣參加訴訟離婚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人員擔任。因此,精神疾病患者離婚必須由他的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的離婚訴訟夫妻均為當事人,所以一般情況下由精神疾病患者的父母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婚前一方隱瞞病史,另一方可申請撤銷

  小靜(化名)經人介紹與男青年魏某確定戀愛關系,3個月后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不到半年,小靜發(fā)現(xiàn)丈夫不僅性格怪異暴躁,而且還患有抑郁型精神分裂癥,并在抽屜里找到了其婚前的就診記錄。為此,小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與魏某的婚姻關系。法院經審理確認原、被告婚姻屬于可撤銷的情形,判決準予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标P于“重大疾病”的具體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yī)學檢查,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痹摲ǖ诰艞l規(guī)定:“經婚前醫(y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fā)病期內的,醫(yī)師應當提出醫(y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备鶕鲜鲆?guī)定,魏某所患的抑郁型精神分裂癥為第三類“重大疾病”,屬于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

  婚后一方患病,另一方可訴請離婚

  大林(化名)與小美(化名)經人介紹結為夫妻不久,經常為瑣事發(fā)生紛爭。一次吵架中,大林動手打了妻子,后者一氣之下跑回了娘家,任憑丈夫及家人多次上門道歉,小美一直不為所動。半年后,岳母托人捎信給大林,言明住在娘家的小美時常發(fā)呆,估計患上了某種疾病。聞訊后大林趕緊把妻子送醫(yī)診治,后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癥。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小美的病情未見好轉,大林則去了外地打工。之后的3年時間里,大林先后兩次提起離婚訴訟。最終經法院調解,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大林一次性給付小美醫(yī)療、生活費8萬元?!?/p>

  以案釋法:

  對于婚后一方患上精神疾病而引發(fā)的離婚訴訟,法院是否會判離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婚姻自主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北景钢?,原、被告結婚時間短,感情基礎差,小美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分居期間大林兩次起訴離婚,可以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谛∶兰不荚谏淼奶厥馇闆r,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的規(guī)定,大林根據自身負擔能力給付小美適當的經濟扶助費,目的在于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避免其因離婚而陷入困境。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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