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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新浪微博@長安街知事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曉飛 通訊員王梓茜)妻子韓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并產子,丈夫楊某起訴離婚分割房產。
一審法院判決現值420萬的房屋歸楊某所有,楊某給付韓某房屋折價款80萬元。
韓某因不服房屋折價款數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近日,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某與韓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
兩人結婚前,楊某父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購買了涉案房屋,雙方均認可房屋現值420萬元。
但婚后韓某不在訴爭房屋內居住,二人因長期異地分居產生矛盾。
在此期間,韓某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導致懷孕,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
隨后,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產。
同時,楊某還以韓某存在過錯為由請求法院判令韓某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
韓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支付楊某精神損害賠償金,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產。
韓某稱,因心情不好才在酒后與他人發(fā)生關系且她當時的身體狀況不易懷孕,因而才堅持產子。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與韓某雙方感情已無緩和的可能且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準許。
雖然韓某存在違反忠實義務的過錯,但其行為不屬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故對楊某主張的5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共同房產歸楊某所有,楊某給付韓某房屋折價款80萬元。
判決后,韓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要求平分夫妻共同房產。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并結合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財產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本案中,上訴人韓某把與楊某之間原有的本屬于家庭婚姻中的正常分歧,通過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子這種錯誤方式激化,導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韓某存在明顯過錯。
訴爭房屋是由楊某父母在其婚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購買,且韓某亦長期不在訴爭房屋內居住。
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房屋購買時的出資、房屋實際使用狀況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實,將訴爭房屋判歸楊某所有,由楊某對韓某進行折價補償,并無不當。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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