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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分居滿二年能自動離婚嗎?不能!
我國法律規(guī)定離婚的途徑有兩條:
第一個是雙方自愿協(xié)商一致,達成協(xié)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guān)申請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增加了婚姻冷靜期,離婚登記申請30日后,雙方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guān)申請發(fā)放離婚證。登記申請30日期內(nèi),任一方不愿意離婚可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登記申請期滿后,30日后,末申請離婚證發(fā)放,視為撒回申請。
那為什么還有許多人問作者,不是法律有個規(guī)定分居滿2年視為自動離婚?這個規(guī)定從什么地方來的?
這也是第二種離婚途徑,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實是大家誤解了《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為什么不說調(diào)解?因為調(diào)解成功后,還需向婚姻登記機關(guān)申請或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guān)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中的一方要是想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話,此時一般都是希望最終能夠離婚成功,因此也就很渴望法院會判決夫妻離婚。但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并不是很隨意作出決定的,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下面著重說一下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情況。
“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例如一方外出打工,因工作、生活、學習、出國等導致分居。如果這種情況也做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將影響夫妻間的忠實、互愛原則,中國的離婚率將大大提升;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如調(diào)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guān)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diào)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jīng)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所以說,分居二年想要離婚的前提是,感情不和!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