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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掌握有效的分居證據?
(一)對方自認
很多分居在一段婚姻關系中都是一個較為重大的事件,而分居本身可能是由某個標志性事件觸發(fā)的,所以很多當事人都記得比較清楚。
在離婚談判或者調解過程中,我們發(fā)現有不少當事人會自認分居的時間和分居的原因。即被告雖然不同意離婚,但對于分居的事實(原因:感情不和,時間:已滿二年)并不否認。
備注: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將被告自認的相關內容作為證據提交,免除原告進一步舉證的責任,法院將采信被告自認的內容。
(二)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yè)、房租繳費單據等
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yè)、房租繳費單據等,這些是與居住有關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中一方長期在某地居住的事實。
備注:
1.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務必是本人簽字。
實踐中發(fā)生過親朋好友幫忙租房的事情,結果最后房屋租賃合同不能成為有效的證據。
2.房屋租賃合同最好備案。
為防止對方質疑房屋租賃合同的真實有效,建議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備案。備案還能有效防范出租人臨時反悔出租房屋的風險,有效防范一房多租的風險;有效防范房屋被法院凍結查封無法實施租賃的風險;承租人依法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享有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等。
3.可以和同事、朋友等合租。
合租的房屋不屬于夫妻共有,可以有效防止對方來賴著不走,其他合租人也會成為分居重要的證人。
(三)居住證或居住登記
如果其中一方去了外地的,當地的政府管理部門都要求外來人員進行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分居的事實。
備注:
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可以是原告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被告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
(四)微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
雙方在溝通過程中,如果涉及感情不和而分居事實的,可以向法院提交。
備注:
上述證據屬于電子證據,需要注意電子證據在取證上有一定的要求,建議在取證前尋求專業(yè)法律人員指導。
(五)同事、朋友、鄰居等知曉相關事宜的人員作證
這類證據屬于證人證言,在分居期間,雙方的同事、朋友、鄰居等,對該分居事實比較了解的,可以出庭作證。
(六)雙方簽訂的分居協(xié)議
實踐中很少有簽訂分居協(xié)議的,但是如果雙方通過書面的方式確認分居的客觀事實,可以作為書證使用。法律,永遠是受害者的靠山。如有需要幫助,可以來電咨詢解答13552243658同微信